前段时间,一当事人秦某至我院立案庭立一追偿案件,立案时秦某情绪较为激动,在立案庭工作人员耐心询问下,才明白此案件来龙去脉,原来秦某为被告李某的一笔借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却迟迟不还,于是债权人将李某与担保人秦某一并告上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秦某因拒不执行被送进拘留所。
对大多数人而言,担保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明白为别人作保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为常见,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保证,所以又被称为人的担保。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连带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担保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担保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行起诉强制执行债务人,在确定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后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则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签的借款合同或者大的借条上只签了担保人的名字而未对担保方式做出任何约定的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半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所讲仅仅是保证方式的区别,所以,在为别人作保之前,一定要先行了解自己的保证责任与方式。切不可盲目作保,认为自己只是替别人签个字盖个章,还钱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最后与债务人一道成了被执行人,甚至因为不懂法律拒不执行而身陷囹圄。
为别人作担保有一定的风险,如果真遇到了类似秦某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自己责任,在责任履行完毕后向债务人追偿才是正确做法。唯有如此才能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