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一出台,有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人便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近日,便有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为其颁发的离婚证书。其诉状中称,当事人双方系主动签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所有债务归男方施某所有、所有财产则归女方苏某所有。诉状中还称,两人离婚是为了躲避债务,并不是真正离婚,且双方约定之后均不许再婚。未曾想到女方在所有手续办完后迅速与别人结婚,把所有债务均留给了施某。施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遂诉前妻苏某于法院。
在感觉此事荒唐之余,也为施某与苏某所育的两个女儿感到痛惜。父母投机取巧想要躲避债务,最终反目收场。两个孩子均已懂事,不知会给她们带来怎样恶劣的影响。
二十四条除上述内容外还有如下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如果确实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如实承担;若确实存在其他情形,则应注意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规劝各位当事人,遵纪守法为要,动歪念钻空子最终还是损人不利己,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