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该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与法院判决相比,法院调解不仅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
当事人愿意尝试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至庭审结束前,随时向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法官提出调解要求。本院的法院征得对方同意后,就会主持调解。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就会予以确认。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审判前对下列案件先进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对于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名或盖章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依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就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衷心希望您的诉讼能通过调解方法,及时、妥善、彻底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