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男)与胡某(女)经介绍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郑某多次以520、1314的金额向胡某转账用以表达爱慕情谊。半年后,双方却发现性格不合而分手,郑某要求胡某偿还转账,双方协商未果后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郑某向胡某转账1314元、520元该数额具有特殊含义,显然系出于增进双方情感的目的,应视为郑某自愿对被告的经济馈赠,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即使恋爱关系终止,郑某无权要求胡某返还。
恋爱中的情侣热衷于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表达情意,可是当激情退却,昔日的甜蜜却常常会带来经济纠纷。恋爱期间,送礼需要保持理智,切忌盲目消费,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在大笔财物支出时,请三思而行。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量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以便留存凭证。毕竟,爱情也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