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砍头息”?
遇到“砍头息”要怎么办?
下面,由法官向大家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被告金某因生意经营向原告志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借款当日被告金某预先偿还3000元利息。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本息,原告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金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500元。
裁判结果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方能成立并生效。因此借款金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被告金某向原告志某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但借款当日被告又将3000元作利息预先转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为47000元,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志某本金47000元及利息4744.91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说法:
“砍头息”即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砍头息”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在借贷关系中注意甄别“砍头息”的情形,对于约定的提前收取的各种服务费、会员费、好处费、利息等条款保留警惕。做到妥善保留借贷合同、借款凭证、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利息需符合法定的利率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