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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莫因婚姻“镜破”让亲情难“重圆”

          发布时间:2022-06-09 11:18:29


        案情简介:

        谢某与张某(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8年12月15日生下女儿张小某(化名),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10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确认谢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女儿张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行承担,谢某对婚生女儿张小某享有探视权,每月第一个星期日可以探视女儿,被告应予协助配合。

        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就其他协议内容均已配合履行完毕,但张某拒绝谢某对婚生女儿张小某进行探视,因长期见不到女儿,谢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配合其对女儿进行探视。

        执行经过:

        在收到谢某的执行申请后,南乐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张世雷立即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张某电话沟通,调和矛盾,督促张某按照生效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因张某在外地打工,且因双方矛盾较深,张某拒绝配合。临近麦忙,张某从外地返乡,执行员张世雷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相应后果,并从民情民理入手教导张某: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离不开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婚姻的不幸不能延伸为孩子的不幸,不要因为婚姻的“镜破”让亲情难以“重圆”。

        最终,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释法和悉心调解,张某认识到亲情陪伴对孩子的重要性,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谢某对女儿进行探视,这起执行案件也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

        1、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修复、维护未成年子女和未与其一同生活的父或母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需求,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

        2、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探视权执行属于行为执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但执行标的并非是子女的人身,而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配合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其强制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非未成年子女,本质上是对行为的执行,而非对人身的执行。

        3、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程序中,负有协助探视义务的一方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官有话说:

        离婚夫妻双方,应当摒弃之前的恩怨,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抚养权人要充分认识到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让单亲的孩子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母爱,为孩子创造一个完整、安定、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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