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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信用卡套现未还不构成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2-03-28 17:11:00


        基本案情

        李某经营装饰门市,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信用卡交李某刷卡提现,李某刷卡7000元后称因账户恶意套现账户被银行冻结,无法支付上述7000元,张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7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信用卡交李某刷卡取现,形式为消费实则为套现的行为,其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原告应当承担因取现支出的相关费用34元,剩余6966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目前,信用卡消费已非常普遍。信用卡作为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因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消费行为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产生借贷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恶意获取银行积分并兑换使用,系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如数量较大,或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可见,信用卡套现行为系法律法规所禁止,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使用此类方法套现,以免涉嫌违法遭受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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