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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留置货物 留的是货还是“祸”

          发布时间:2022-03-28 16:09:56


        基本案情:

        A供应链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将某品牌货物运送至天津,经中间人王某介绍本次运送具体由C运输公司负责。C公司为向王某讨要其欠付的6000元运输款,便在运输过程中扣留装载货物的车辆,为防止损失扩大、保证货物如期送达,B公司向C公司支付6000元。后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返还其垫付的6000元运输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货物,而是为追讨王某先前欠付的运输费,将车辆留置在途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出于防止损失扩大、保证尽早将货物送达的目的,向C公司垫付6000元运输款,该补救措施适当,B公司主张C公司赔偿其因垫付造成的损失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法官说法: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案的争议焦点是C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本案中C公司所留置的动产并非王某所有,即该动产与C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贸然留置不仅构成违约,而且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于王某拖欠的运输款,C公司可在证据充分后通过向法院起诉或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生活中债权人在不符合留置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欠债人不厚道,但实现债权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莫让有理变得“无理”,莫让扣押的货为自己带来本可避免的“灾祸。”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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