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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十年纠纷难化解 善意执行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2-03-23 17:14:30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原系南北邻居,赵某居路南,王某居路北。2002年该镇规划东西大街时,在原有的三米宽东西小路基础上,靠小路北侧规划出一条二十多米宽的大路,从而形成赵某居南侧邻大街,王某留存北侧主房,原房屋南墙仍与赵某相邻的格局。后赵某翻盖临街朝北两层门面楼房,该镇政府于2015年依照房屋现状向赵某颁发了宅基使用权证书,王某原房屋南墙仍立于赵某门面正门口,且王某所有的厢式货车常年于赵某门面房前停放,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当地派出所与村委会均调解未果,赵某起诉来院。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清除砖块并移除停放的车辆。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执行情况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员多次与当事人双方电话沟通,研判案情,并前往现场调查相关情况,走访街坊了解双方矛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执行员将当事人双方传至现场,由情入手,由理分析,最终当事人打开心结,王某自动履行,挪走车辆,并同意砖块由赵某自行处置。自此,因为一堵墙引起的长达十余年的邻里纠纷得到彻底化解,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官释法

        当事人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应秉持善意、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对他人物权的妨害是违法行为,不但会给邻居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更会影响邻居间的和睦相处,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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