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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送达, 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电子送达平台,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特定通讯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录音电话、微信公众号、12368语音通知、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二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适用电子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第三条 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适用电子送达。适用电子送达的法院诉讼文书包括: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异议通知书、听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二)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当事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六条 立案窗口负责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可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
第七条 当事人诉讼中提供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真实、有效,并准确填写在《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
当事人故意提供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虚假电话或电子邮箱、明知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电话或电子邮箱而隐瞒不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可按照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对其予以处罚。
第八条 通过网上立案方式立案的、受送达人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送达,没有特别理由,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第九条 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应当确保填写电子送达地址是真实、准确的,确认电子送达地址后,该地址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第十—条 立案法官及办案法官应当及时登录案件审判系统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消除后应再次启用电子送达。
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再次电子送达的,应即转为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部门为电子送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管理、督办、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电子送达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
考核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电子送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通报,对应适用电子送达而不适用的个人和电子送达使用率低的部门予以通报督导,院信息化团队、各审判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区域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电子送达的使用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的沟通协调、数据报送和工作督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立案时,立案庭应积极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立案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录入案件信息时, 应准确录入电子送达地址,并对当事人是否选择了电子送达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案件办理阶段做好电子送达的再宣传、信息录入以及文书电子送达工作。凡受送达人尚未选择电子送达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均应积极引导其选择电子送达。
已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一律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未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需先通过送达平台打电话再次确认,引导当事人同意线上送达,未按要求落实或应电子送达而未电子送达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将不予审批结案,并全院通报。
第十六条 信息化团队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做到送达工作全程留痕、送达提示、随时查询;及时反馈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语音提醒等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结果并生成电子送达凭证,以便随案备查及归档入卷;自动统计本意见所述的电子送达相关数据,定期对各部门应用电子送达案件数、使用次数及使用比例进行统计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具体到电子送达方式的类别及各部门的单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