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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站式”建设,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跨域办理立案事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异地诉讼难的问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到就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跨区域、跨层级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等事务,办理应当由其他法院办理的立案登记、材料转递、远程信访等诉讼服务。
第二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跨域立案区域,指派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协助跨域立案,审核跨域立案案件。人民法庭全部开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引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等事务。
第三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人民群众办理跨域立案的,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时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做好多元化解引导、诉讼风险告知、身份信息核对、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导并协助其办理立案事务,同时将纸质材料即时邮寄给案件管辖法院。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材料拒绝审查。
第五条 我院作为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在系统收到跨域立案材料后15 分钟内审查立案。经审查,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通过接待法院网上补正或将补正材料直接邮寄给受理法院。
第六条 我院(含人民法庭)为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证据等电子格式的诉讼材料提供跨域材料收转服务。
第七条 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并手机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在系统内制作生成材料清单,载明当事人、申请时间、电子材料名称系原件或复印件扫描、页数等信息。
(二)核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核验无误的,指导当事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表单信息及跨域管辖法院、送达地址(方式)原件扫描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材料不涉密承诺等事项。
(三)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宜电子化网络传输、不符合常规文书格式的材料或申请,协作法院对其进行诉讼辅导、释明,引导其进行更正。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协作法院应告知其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管辖法院申请办理,并将简要处置情况建档备查。
(四)将材料清单和收取的电子材料当场推送给管辖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协作推送情况。
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