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4日,被告乙醉酒后擅自驾驶丙所有的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逆行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甲驾驶B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甲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甲就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将乙、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分别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甲车辆受损,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被告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应负相应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对乙驾驶车辆承保有一份交强险,故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甲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过错程度,被告乙、丙分别按80%、2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要件:
1.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分两种情形:第一,完全背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秘密开走他人机动车;第二,行为人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借车未得到同意,擅自他人的开走机动车。无论那种情形,都构成擅自驾驶机动车。
2.行为人在驾驶他人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3. 机动车一方负有事故责任。
本案中,乙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丙所有的机动车,该行为背离了机动车所有人丙的意志。但是,丙未对车辆及其钥匙尽到审慎的监管义务,致使车辆被乙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除外情形是指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
法官说法: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如对车辆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则要承担过错责任。所以,机动车所与人、管理人一定要管理好车辆,以防他人擅自驾驶给自己利益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