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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开赌场“群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14 16:08:41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使用手机组建赌博微信群,在手机上下载“麒麟大厅”游戏软件,并通过网络购买该游戏平台“牌九”游戏房卡进入游戏开设赌博游戏房间,将游戏房间链接发送至微信群,组织微信群内成员通过点击其发送的链接进入游戏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所得分数按照每分1元折算成人民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通过冯某结算,累计参赌资金88万余元,冯某抽取“房间费”1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开通房间,供他人赌博,赌资达8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冯某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退缴的违法所得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应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开设赌场罪的“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上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一)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参与网络赌博和在现实生活中参与赌博都会构成违法犯罪。尤其要提醒的是:随着暑假假期的来临,以大中小学生为目标的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呈高发态势,骗子多利用在校学生社会阅历不丰富、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骗取学生钱财,希望学生们提高防范意识与能力,提高警惕,远离赌博,保护好自己的美丽人生。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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