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速裁团队武益新法官审结一起机动车肇事逃逸案,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5日,被告马某驾驶小型轿车遇原告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苏某受伤的事故后果。事故后,马某驾车逃逸。交警大队事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该事故造成苏某花费医疗费9875.86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的后果。马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那么,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各项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呢?
法院判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某驾驶机动车遇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苏某受伤,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某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应在就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相应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46392.09元。
法条解析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马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原则的体现。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才能在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下,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