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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 --以P市N县法院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1-03-16 10:00:09


        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司法领域研究的重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把握这些特点并提出对症下药的预防措施十分必要。要把握这些新特点的有效路径之一是对已有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共性及特点,深入分析其原因,并以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出建议。本文以P市N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从涉及罪名、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学历、适用缓刑等情况入手,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侵财型犯罪占比较大、被告人学历水平较低等特点;经过阅览卷宗,发现被告人多为闲散未成年人、缺乏有效人际支持等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闲散未成年人;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

        --以P市N县法院为样本

        未成年犯罪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之一,未成年犯罪预防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的重要措施。通过对P市N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获取被告人涉及罪名、年龄、学历、适用缓刑等方面第一手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对P市N县人民法院2011年以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问题研究有所助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P市N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为依据,主要提取2011年至2019年相关案件数据和裁判文书信息,从案件收案数、结案数、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及在同年收结案占比、涉及罪名、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学历、适用缓刑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收案数及人数

        收案占比

        结案数及人数

        结案占比

        2011年

        8件8人

        5.44%(147)

        8件8人

        5.44%(147)

        2012年

        5件6人

        2.7%(185)

        4件5人

        2.16%(185)

        2013年

        7件11人

        3.14%(223)

        5件9人

        2.25%(222)

        2014年

        4件4人

        1.67%(240)

        5件5人

        2.42%(206)

        2015年

        2件2人

        0.74%(269)

        3件3人

        1.02%(293)

        2016年

        1件3人

        0.34%(290)

        2件4人

        0.66%(301)

        2017年

        12件21人

        2.91%(412)

        11件20人

        2.76%(398)

        2018年

        12件16人

        3.32(361)

        10件13人

        2.74%(365)

        2019年

        13件21人

        2.87%(453)

        14件17人

        3.05%(459)

        共计

        64件92人

        2.48%(2580)

        62件89人

        2.41%(2576)

        (表一:2011年-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收结案数及占比)

         

         (表二:2011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1年至2019年共收案64件,涉及被告人92人。其中,2011-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平稳下降趋势,2017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长明显且保持较为稳定状态。以上收案案件中被告人涉及罪名、犯罪时年龄、学历、适用缓刑等分布情况如下:

        被告人罪名分布:盗窃罪23案,故意伤害罪11案,抢劫罪11案,寻衅滋事罪10案,聚众斗殴罪4案,强奸罪3案,交通肇事罪3案,故意杀人罪2案,诈骗罪2案,拐卖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卖淫罪各1案。被告人罪名依次占比为31.51%、15.07%、15.07%、13.69%、5.48%、4.11%、4.11%、2.74%、2.74%、1.37%、1.37%、1.37%、1.37%。

        (表三:未成年被告人罪名分布情况)

        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分布:14岁4案4人,15岁9案10人,16岁26案30人,17岁38案48人。被告人年龄依次占比分别为4.34%、10.87%、32.61%、52.17%。

        (表四: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分布情况)

              被告人学历分布:小学19人,初中60人,中专6人,高中4人,专科2人,技工学校1人。被告人学历依次占比分别为20.65%、65.22%、6.52%、4.34%、2.17%、1.09%。

        (表五:未成年被告人学历分布情况)

        缓刑适用情况:2011年-2016年审结案件中无适用缓刑案件。2017年至2019年审结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37案58人,其中18案22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缓刑适用率37.93%;2017年至2019年三年被告人缓刑适用率分别是40%、46.15%、32%。

        (表六: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情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梳理

        综合以上基本数据和案件情况,P市N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先减少后增长趋势

           2011年至2019年间P市N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上呈现出先减少后增长的趋势,其中2016年为拐点。2016年之前,除2013年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年之后,案件数量总体稳中有升。

        2.侵财型犯罪占比较大

        以近三年的犯罪数据来看,未成年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和抢劫罪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的53.13%,侵财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主导地位。结合案件情况,未成年人多是耽于享一时之乐,为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而实施盗窃或抢夺甚至抢劫行为,针对财物的主要类型是手机、电动车及电瓶、现金等,犯罪所得财物往往挥霍一空。

        3.共同犯罪占比高,具有侥幸心理、从众心理

        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全部案件的78.4%,共同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社会经验较少,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受身边人一时引诱或威胁,模仿周围人的行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往往是以同乡、同学、朋友的关系为纽带,结成松散的团伙,相互依附、借势壮胆进行犯罪。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团伙内的不良交往,使得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等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逐渐形成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

        4.有预谋犯罪增加,犯罪行为方式较为传统简单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经过事先预谋的情况有所增加。未成年被告人往往事前就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等方面有所准备和选择,事中相互分工配合,行为方式趋向成人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较为简单、手段传统且较为低端,技术含量不高,多是采取趁人不备窃取财物、暴力威胁劫取财物或借故生非随意殴打的方式。目前仅受理未成年人参与电信诈骗案件一件,且其主要行为方式是提供实施诈骗收款二维码以及帮助取款。

        5.未成年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

        从未成年被告人文化水平和年龄分布来看,大多数被告人为初中学历,年龄主要分布在16-17岁间。一般情况下,16-17岁未成年人已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正处在高中教育阶段。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国教育概况—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2018年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8.8%,表明我国目前新增劳动力绝大部分已接受过高中阶段以上教育。[]河南省教育厅近三年发布的《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也显示,三年来我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已分别达到90.40%、90.61%、91.23%[]。但我院近三年审结的未成年被告人鲜少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文化水平远远无法匹配其所处的年龄阶段,也没有达到上述调查的平均水平。

        6.闲散未成年人占比高

        被告人是闲散未成年人案件占比较高。所谓闲散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不在学、无职业的人。所谓“不在学”,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没有在学校学习的人;“无职业”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没有就业的人。[]从被告人年龄分布来看,16-17周岁被告人在全部未成年被告人中占比八成以上;从被告人学历分布来看,16周岁以上被告人多数未能进入高中继续学业而是离开校园,较早进入社会。同时,未成年被告人职业多为农民,绝大多数没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同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讲哥们儿义气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7.犯罪自首比例高,案后积极退赔

        2017-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占43.23%,积极退赔取得谅解案件占48.64%,高于一般刑事案件水平。未成年人犯罪自首比例高说明自身或受其父母影响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对其行为性质有所认识,也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可矫正性高。同时,在盗窃、寻衅滋事等案件中,被告人家属愿意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量刑,也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8.被告人绝大多数无前科,因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占一定比例

            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非劣迹斑斑。同时,判决文书显示部分参与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因年龄未达到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规定,未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缺失

        在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是因工作繁忙有心无力疏于管教,或是因溺爱放纵不舍得管教。其中,因父母离异或常年外出务工而无暇照顾家庭、关爱未成年人现象十分普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加上青春期特有的心理特点,其平稳度过青春期健康成长与家庭环境密不可分。未成年人成长缺乏家庭温暖与亲情关怀,对自己的行为缺少及时正确的评价,不能及时有效的纠正,小错容易酿成大错,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同龄人间缺乏有效人际支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缺少积极引导,同龄人之间缺乏有效人际支持。贺寨平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出发,指出“个人的社会支持网就是指个人能藉以获得各种资源支持(如金钱、情感、友谊等)的社会网络通过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危机,并维持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良好的社会支持网被认为有益于减缓生活压力,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个人幸福。社会支持网的缺乏,则会导致个人的身心疾病,使个人日常生活的维持出现困难。同时在社会层面上,社会支持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减轻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缓冲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根据案件信息显示,未成年人同龄人之间,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漠不关心、较为冷漠的现象较为普遍,间接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三)缺乏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意识

        未成年被告人没有通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培养起遵守规则的观念。总体而言,一是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二是缺少遵守规则、敬畏规则的观念。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在典型的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对于这类犯罪未成年人具有辨别能力,但对行为属于违法或犯罪的界限不明晰,对刑罚的严肃性和严厉性没有认识,缺乏敬畏意识。

        目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着重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对德育教育和守法意识不够重视,没有安排相应的时间和课程,缺少法律教育宣传的观念和渠道,缺乏培养规则意识的环境和土壤。对规则和法律的遵守和敬畏并非仅仅通过文化知识的学习就能够水到渠成自然树立,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意识缺乏有效引导和培养。

        (四)步入社会身份转换缺乏引导和准备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时,虽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之前在家庭和学校时接触的人员环境较为单一,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较为简单;一旦步入社会,社会关系复杂,周围的人良莠不齐,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分辨和应对能力。未成年人较早步入社会缺乏积极引导,从学生到劳动者两种身份切换和环境改变缺少足够的准备。一是初入社会缺乏就业准备,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没有固定工作,缺少收入来源;二是缺乏有力职业教育和职业规划,没有一技之能,从事职业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没有稳定、有保障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三是缺乏思想准备意识,容易受不良因素影响。处于过渡期的未成年人因缺乏稳定的收入和有效的人际关系支持而存在管理真空,容易诱发犯罪。

        (五)适用缓刑率较高

        2017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37案58人,其中19案23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缓刑适用率39.66%。适用缓刑无法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体会到刑罚的严厉性,无法真正认清其行为性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率较高。对被告人而言,较高的缓刑适用率主要体现“教育为主”,体现刑罚严厉性的“惩罚为辅”不多,犯罪无法有效的区别于一般行政治安处罚,让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性质的严重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要利用社会综合治理化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题。该部法律中分八个章节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大方针。然而,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侧重于强调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未能充分体现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各行业、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及优势,将未成年人作为社会预备军融入治理格局中,让未成年人通过社会实践学习社会交往,帮助其走出家庭、学校走入社会的身份适应和转换,让其在良好社会氛围下及时纠正不良行为,预防犯罪发生。

        (一)加强家庭教育

        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自首往往是在其家长带领或劝导下,并且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这从侧面反映出父母具有管束子女的意愿和能力,但往往在酿成大错之前不以为然或无所察觉,由于关爱不够、体察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子女心理变化和行为异常并及时加以疏导修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一方面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关心未成年人在青春期的特殊心理特点,对其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以疏导,让其体会到家庭温暖;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不可因过分溺爱而枉纵,避免小错酿成大祸。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可根据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实际情况,以“一封判决+三封书信”形式,促使家庭和学校帮助改进教育、监护、管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最佳效果。

        (二)切实保障受教育权

        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农民工潮影响,未成年人因成绩不好即随父辈外出务工或受身边同龄人影响辍学现象较为普遍。对此要通过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和引导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加强正确引导,切实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不轻易放弃。教育以明理,对于曾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鼓励帮助其继续接受教育,通过学识的增长和学校集体生活其增强明辨是非的分辨能力和遵法守法的规则意识。

        具体而言,对于家庭条件较差的,帮助申请助学补贴等方式完成学业;对于成绩较差的后进生,提高学习兴趣或按照其兴趣特长进行职业教育,培养一技之长;对于有前科或劣迹的未成年人,更要通过学校教育帮助其纠正思想误区,通过专门学校教育接受矫正教育。[]

        (三)加强未成年人人际支持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等单位联合进行的“天津市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现状问卷调查”显示,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父母、老师在其人际支持中的作用逐渐减弱,取而代之的是同龄伙伴,并且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未成年人从同龄伙伴处获得人际支持比例明显上升,同龄人未成年人人际关系和社会行为影响较大。[]这一点也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高发这一特点相印证。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多是多人商量或是受身边人影响、引诱,此时如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支持,言辞激烈的反对或制止,可能可以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未成年人之间改变漠不关心甚至出言怂恿的人际交往方式,建立良性人际支持尤为重要。

        (四)发挥社区矫正机构优势帮助重返社会

        对于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作用,帮助其回归社区、回归家庭,在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中纠正其较轻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心理。社区矫正机构可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采取有别于一般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正措施,而不单单着重限制人身自由。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加强教育引导,一方面通过教育帮助其认识到其犯罪行为错误的严峻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区在基层治理中的优势,帮助其寻找门路,融入重返社会。

        具体而言,可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人专案管理;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变化,聘请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实行社区矫正时侧重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如敬老院帮扶、社区卫生清理等,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交往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对未成年人参与活动及时给予正面评价,重塑提升未成年人信心,更好融入社区,步入正常生活轨道。

        (五)加强法庭教育和法治宣传

        法庭审判环节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发挥法庭教育积极作用,在刑事审判庭审的严肃氛围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别进行说法教育。一方面,加强案件判决说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分析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因果逻辑关系;另一方面,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说法教育,强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作用,加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约束管教,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监护义务。

        在刑事判决书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从被告人自身、家庭、学校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刑事审判的严肃性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同时,建议将法治教育纳入各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司法机关可与各中小学、初高中学校“一对一”对接,为各学校配齐配强法制校长,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法治教育常态化。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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