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其主观恶性大、影响范围广,已经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校园事故,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家长及时纠正。对待校园欺凌正确的处置方式应该及时发现、提前预防、合理控制,并辅之以相应的机制建设加以规制,那么校园欺凌的危害将会最大程度的减少。本文从校园欺凌的定义出发,通过分析探讨预防校园欺凌的必要性,发现现实情况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合理有效的措施预防惩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校园欺凌;困境;预防措施
一、 校园欺凌的定义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的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而给学生造成伤害的行为。
二、 校园欺凌情况统计
2020年4月15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校园欺凌”关键词,共找到121个结果。
(一) 按案件类型分类
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88件、行政案件11件、其他未划分15件。
(二) 按地域分类
河北省14件、安徽省9件、北京市8件、广西壮族自治区8件、湖南省7件、河南省6件、辽宁省5件、上海市5件、吉林省5件、湖北省5件、云南省5件、陕西省5件、山西省4件、黑龙江省4件、山东省4件、四川省4件、贵州省4件、广东省3件、甘肃省3件、青海省3件、江苏省2件、福建省2件、天津市2件、内蒙古自治区2件、浙江省1件、宁夏回族自治区1件。
(三) 按裁判年份分类
2016年的6件、2017年的16件、2018年的45件、2019年54件。
(四) 按年龄分类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20个案例进行分析,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人员构成,年龄在14周岁(包含)以下的8人,年龄在14周岁到18周岁的9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3人。
三、校园欺凌预防的必要性
(一)保护未成年人发展的需要
上述分析表明,大部分校园欺凌事件的学生多数都是未成年人,占比达到了85%。对于受欺凌者而言,校园欺凌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给生理造成巨大的伤害和影响,还容易导致心理的崩溃,长期个性敏感、不爱交流,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失去信心,进而导致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经常遭受校园欺凌将使受到欺凌孩子生活在惊吓中,留下人生阴影。生活中没有安全感,影响自身学习、成绩下滑明显、出现厌学、逃课等现象。对于欺凌者而言,如果长期实施欺凌行为,有关主体未及时对其进行再教育,不良行为没有得到矫正,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那未成年人的心理可能变得阴暗、价值观变得歪曲,也会使他们步入违法犯罪的后尘。
(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需要
2016年以来,校园欺凌事件持续多发,从发现的地区来看,包括了我国26个省级行政区域。校园本应是一片“净土”,是学习的场所。但校园欺凌事件使学校这个神圣的地方遮上了一层阴霾,恶性事件是一个多发、循环往复的过程,假如教育部门、老师、家长能够多多关注,运用适合的方式对孩子加以正确的引导,应该能够大大减小校园欺凌出现的频率,降低校园欺凌的危害等级,更好的维护正常的校园环境。
四、预防校园欺凌存在的困境
(一)家庭方面
家庭是孩子成长成熟的关键因素。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在整个成长过程中的意义是决定性的,每个人的爸爸妈妈或其他密切接触的亲人往往是自己的首位老师。我们在学习中不断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父母的影响。而现在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还有很多家长存在落后的思想,过分的要求成绩与名次,不锻炼孩子的自理能力,不着重教导处理问题的办法和对人对事的态度,使孩子不能很好的与同学沟通交流合作。而有的家长很少关注孩子的德育教育和内心真实想法,家庭生活环境差,相互之间经常吵吵闹闹,氛围难以忍受,影响未成年人发展。双方相互之间又少有密切的交流,亲子关系的疏远也会造成孩子在学校遇到了问题无法向父母寻求解决的办法,可能使欺凌者对同学实施暴力进行情感宣泄。
(二)校园方面
1.学校未能及时发现校园欺凌事件。对于校园欺凌的预防,学校本应作为负责任的主体,但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缺乏主动发现的精神,校园欺凌事件也多为当事人主动告诉。学校作为教育部门,其工作重点在于组织学生进行与教学有关的活动。面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意识薄弱,预防能力不足,预防手段也有限,老师也缺乏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结果不具有专业性。
2.应对措施不够灵活有效。学校开展的预防措施,常常是通过召开主题班会、集中观看主题节目、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宣传校园欺凌的危害。这些都是笼统的做法,没有就事论事,没法做到对特定的某一个人进行特别教育,导致学生看过就忘,成效甚微。
3.校园欺凌学生处罚轻微。基于国家目前的教育环境,相关部门经常会提出学校要重视对学生关心爱护这样的要求,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提出“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针对实施校园欺凌学生的处罚,学校可以做的很少,仅仅是跟据校园管理办法、纪律公约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很少有对学生今后做法的教育和管控,未对改善欺凌者的错误习惯起到实质的作用,正是这样轻微处罚的做法让部分欺凌者行事莽莽撞撞、肆无忌惮。由于网络媒体的广泛传播,存在顾及学校的声誉等因素不对欺凌事件主动报告的现象,怕引发舆论,也会使学校、老师对越轨学生的惩罚行为慎之又慎。
4.学校对校园欺凌事件反映不灵敏。学校对于欺凌事件普遍存在响应能力不足,存在发现晚、处理晚的问题,不能主动适时的介入,导致应对整体事件迟缓。我们要认识到校园欺凌存在区别于一般校园暴力的隐蔽性,作为欺凌事件的当事人,受欺凌者长期遭受欺凌者的负面影响,而且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力量对比,受欺凌者迫于压力,常常选择容忍,而不是报告,使得众多欺凌事件不能及时被发现,受欺凌者无法及时得到帮助,欺凌者没有得到矫正教育与应有惩罚,从而使得校园欺凌渐趋严重,呈现暴力化。
(三)立法方面
1.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校园欺凌具体明确的制度。目前,部分法律中零星的记载了一些关于校园欺凌有关的保护性条款,如在《未成人保护法》,有一些是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以及何种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错误做法进行处罚的内容,但因为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标准,也使得部分法条丧失了能够适用的可能,没有办法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在缺少明确的惩戒措施、程序与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往往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宁意去选择进行谈判调解或者批评处分等处理欺凌事件的方式。
2.未成年欺凌者行为与责任不匹配。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国家在《民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中体现了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法定年龄。相对来讲,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针对触犯一样罪名的成年人而言,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受到的处罚可能会相对较轻,有的甚至会被判定为无罪,但是因为他们实施的这种欺凌暴力等行为也许会对受害人造成十分严重的伤害,甚至在社会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应具备的公正性遭受了严重的损害,进而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更有甚者,一些未成年人借着依靠法律的“保护”,故意对他人实施侵害侮辱等行为。针对这些有不良行为的孩子,国家《刑法》法律明确提出,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对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仅仅已经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用的还是“不予处罚”。这就使得大多数受到校园欺凌的学生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受害者也没有得到应该的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到底对于多大年龄的欺凌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才能做到行为与责任相适应,做到社会人情与法理的协调成为一大难题。
长期以来,“事后调查、事后整改、事后赔偿、事后问责”这种迟到的解决方法一直是处置校园欺凌的事件遵循的标准,这种过后才补偿的行为不能抚平校园欺凌事件带给受害者的痛苦,又不能有效的阻止在之后的时间里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所以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转变思维,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长效机制。
五、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
(一)家庭方面
1.家庭要重视对孩子的道德教育。家长要重视对学生优良品德和健全人性的培育与塑造,做合格的监护人,行使好监护职责;及时调整落后的教育理念,着重培养孩子的性格、品质、德行等方面;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盲目追求表面的东西,用正确的家庭观促进孩子认识观、生命观、成长观、学习观的养成。孩子的监护人要跟老师多进行交流,及时把控,实现各个方面同时对此类事件进行预防。
2.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与生理变化。及时缓解学生焦虑、愤怒、攀比等不良情绪,引导孩子采取合理的方式自己的不良情绪。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是否在家庭存在暴力迹象,告知孩子应对校园暴力要及时告知等正确应对方式。
(二)学校方面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在学校待的的时长远远多于其他地方,学校就是一个缩小版的“社会”。大家都渴望在学校中受到关注,在遇到事情时有地方去倾诉,老师能对一些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正确引导学生成长。学生本应该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但现在校园欺凌事件时常出现在学生的身边。学校教职工肩负着管理、教育、处置等多重职责,应该十分清楚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举止和心理状态,应为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先行者与实行具体管理的领导者。所以,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责无旁贷。
1.预防校园欺凌最根本的方法是进行正确的教育,这是学校应当承担的首要责任。教育是授人以渔,教育学生正确的处理各种事件,学校应当坚持尊重生命、尊重每个人的价值的教育立场,注意培养学生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意识,从源头上去除校园欺凌的思想毒瘤。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学校如果只关注学生的文化成绩,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对学生进行盲目的批评,均不能让实施欺凌的人深刻明白校园欺凌是自己的错误做法以此给他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学校的职责是教育,应该时时完善教育方式,摒弃目前太强调只学习书本知识的情形,真正实现让学生成为全面健康发展的人。学校应该肩负起对孩子的道德教育、能力教育、心理教育等,在日常耳濡目染中增加孩子对实施错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辨析能力,提升对自己身心的保护意识,自觉按照校纪校规行事,对实施校园欺凌坚决说“不”。
2.建立对教育部门、主管校领导以及教师的培训机制。加强自我管理,将治理情况归入教师考评工作中去,树立问责意识。完善依法治理机制,依托中小学校聘请法制校长的制度,把预防和处理欺凌事件作为依法管理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措施,与有关部门合作,妥善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再教育。学校应该与少审庭法官、未检部门检察官联系,按期在学校召开专题讲座,让学生与老师感受到发生在身边的例子,看到校园欺凌行为的严重性,对于进行专业指导,能够最大限度的处理好校园欺凌事件。
3.提前制定预防校园欺凌的方案。广泛整合教育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各群体的看法和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后,逐步确立校园欺凌的专门处置部门,完善应急预案,使此类事件一发生就能够快速化解。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职能,适时介入,时刻不忘预防校园欺凌的关键意义,让老师在专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不忘记关注校园环境安全,增强他们预防、面对与处置校园欺凌的方式。孩子的父母要积极参与,对家长进行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再教育,也应该注重发挥他们监护人的职责。还有更重要的是应当确定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职能部门,在当前学校“一把手负责制’的情形下研究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与调整合适的人选。在此基础上,学校的保卫科应该明确领导与成员之间的工作内容,切实负起保卫职责。
(三)其他组织方面
1.在大范围内拓宽有关校园欺凌的反映渠道。在学校内部安装投诉举报信箱,以便受害者与知情者能够快速告知。教育部门还可以合理运用大数据网络的功能,推广杜绝校园欺凌的信息与文章,设置留言板畅通投诉渠道,尽可能让学生及其知情人有敢于面对校园欺凌的认知。这些措施良性运行后,也不能仅仅等待知情人提供线索,各级教育部门也可以通过每月定时向学生、家长、居民区等发放校园欺凌案件调查问卷等方式,迅速了解案件情况,针对从各群体收回的问卷要及时研判,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的去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注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与互通。公安机关要注重对重点场所及重点路段的巡查,减少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概率。
2.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防校园欺凌的职责。政府、教育、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构要依照规范化流程,循序渐进的处理好校园欺凌事件。教育局作为学校的上级部门,肩负着维护校园安全更加重要的职责,作为综合部门,应该合理整合有力资源、配强相关力量,提早对校园欺凌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是严重的不良行为,仅仅由于发生在校园这个特殊的场所并且实施行为的人年龄偏低等原因才显得不同,如果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学校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疏导矫正;如果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可以提出公安部门介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公安部门必须作为预防校园欺凌的积极介入者。针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未成年人,检察院的未检部门和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应做好协调联动工作,在对不良行为学生整治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立法方面
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内校园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明确管理形式、责任部门、处置方式,提早进行全方位的约束。
1.规范校园欺凌内涵与外延。对于校园欺凌作出定义,对校园欺凌发生场所、人员、主观构成、行为类型等方面展开界定。在目前的各种规定中,大家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并不统一。在今后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校园欺凌与学生欺凌的适用必须确定,保持概念的一致性。现在从有关部门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管理来看,仅仅对发生肢体冲突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这不能满足对于此类型的研究,将来制定相应法规制度时也增加对间接实施欺凌行为的研究,特别是心理型欺凌方面。
2.如何有效减少校园欺凌事件,我国《刑法》应该适时进行修改,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不良行为人的打击力度。对于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及时管控。我国《刑法》有一项重要原则,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时,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对具体的犯罪影响,也要考虑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在惩罚这类违法行为人时,需要参考所有影响因素,特别是犯罪方式,对于充分的证据可以说明行为人可以明辨是非,其主观恶意严重,并且行为人仍然违反法律,尽管年龄太小依旧能够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青少年犯罪人员不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又可以从法律角度有效地制约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体现出法律对潜在的实施校园欺凌人员的威慑力。
尽管校园欺凌事件广泛受到大众关注,但预防校园欺凌案件本来就是防微杜渐的事情,因此我们在对待校园欺凌者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适度的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完善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校园欺凌事件中各方当事人的保护,真正的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柯卫、蓝韵钰: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研究[M].北大法宝,2019.
[2]任海涛:我国校园欺凌法治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东方法学,201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