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高额的彩礼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关于彩礼引发的纠纷逐步增加。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恋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深深影响着人民的婚恋观、价值观。彩礼带着主观的色彩,但居高不下的彩礼有的情况下却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隐患炸弹,或者成为“买卖婚姻”借口,并由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以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对彩礼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案件的深度分析就是把脉法官司法能力的“脉口”。本文以涉“彩礼”的诉讼案件审理状况为切入点,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NL县法院2015年-2019年期间案件审理状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以期梳理涉彩礼案件的司法审查状况,对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推进社会基层综合治理有所助益。
关键词:彩礼;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完善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NL县法院位于中原地区三省交界处,管辖12个乡镇,人口52.86万,面积623平方公里。自2019年以来,NL县法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成立了家事审判专业法庭,组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调解团队以及心理干预咨询师团队、调解员团队,进一步细化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通过专业化促化解纠纷能力提升,以规范化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以联调联动引进社会量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和睦文明相处。
2015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共计760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共计723件,按照结案标的金额统计涉及金钱履行案件为149件。
2016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共计980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共计920件,按照结案标的金额统计涉及金钱履行案件为181件。
2017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共计91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共计868件,按照结案标的金额统计涉及金钱履行案件为168件。
2018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共计85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共计808件,按照结案标的金额统计涉及财产案件为172件。
2019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共计1170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共计960件,按照结案标的金额统计涉及财产案件为216件。
表一、
案由/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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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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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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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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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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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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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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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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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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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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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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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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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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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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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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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808
|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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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履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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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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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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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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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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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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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从以上数据来看,婚姻家庭继承类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微小波动但总体有所上升的特点。涉及婚恋关系的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已呈现类似走势,值得关注。同时每年涉及金钱履行等财产处理的案件占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总数的19%-22%,可见绝大多数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案件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为主。2019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有大幅的增加,涉及期间的彩礼、财产纠葛也有大幅的增加。家庭是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事纠纷则关系“小家子、大家族”和睦相处。2020年NL县法院所在地市根据辖区命案发生的特点,在全市开展防范“民转刑”命案矛盾纠纷大化解大排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事纠纷需及时得当处理、化解于萌芽,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二、涉彩礼纠纷类的诉讼案件数据梳理
从一级案由案件中并不能细分“彩礼”对婚姻的影响,但立足于二级案由中婚约财产纠纷,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因“彩礼”引发争议的案件区别开来,已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身的效果。
2015年该法院受理19件,其中判决8件、调解6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5件,仅从案由视角,案均返还彩礼款为5714.3元,判决最高返还110555.8元。
2016年该法院受理21件,其中判决8件、调解8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5件,仅从案由视角,案均返还彩礼款为14000元,判决最高返还50000元。
2017年该法院受理22件,其中判决7件、调解4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9件、驳回起诉2件,仅从案由视角,案均返还彩礼款为8720元,判决最高返还103600元。
2018年该法院受理14件,其中判决5件、调解5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3件、驳回起诉1件,仅从案由视角,案均返还彩礼款为10000元,判决最高返还91600元。
2019年该法院受理22件,其中判决6件、调解8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8件,仅从案由视角,案均返还彩礼款为9957元,判决最高返还32000元。
表三:
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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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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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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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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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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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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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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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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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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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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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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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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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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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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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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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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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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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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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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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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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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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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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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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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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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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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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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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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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从以上数据来看,彩礼纠纷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近五年来,呈现小幅波动,但总体上有所上升。根据该类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结案较多,调解以及达成和解撤诉结案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也说明一定程度上当事人各方对于婚约财产纠纷返还财产有一定的预期,其争议也较为集中。虽然在每年判决中结案标的数额大小出现波动,但根据随机抽选的案件起诉状所反映出的争议彩礼数额却在逐年增加。另外,从返还彩礼的形式上,也不仅仅限于给付金钱的形式,已涉及到相关的房产、车辆、金银首饰、贵重物品等方面,使得“彩礼”争议与婚姻析产案件存在竞合的情况,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彩礼样式的多样化也导致请求返还的彩礼数额激增。案件所反映出彩礼的形式从单纯的给付货币发展为购车购房多种形式等。彩礼形式多样,一方面反映的婚恋家庭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彩礼随着社会发展在演变,其引发的纠纷因没有具体的约定和特殊身份关系情况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需引起重视,通过案例等措施加以引导、规范,通过全社会参与,改善构建健康文明婚恋关系。
三、彩礼的界定
彩礼,又称聘礼,源于我国西周时期“纳彩”和“纳征”,是指男女双方进行完婚仪式之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或者女方亲属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礼品等,以显示男方的诚意与内心意愿,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即表示女方对男方的认可,也代表了双方之间的婚约关系成立,也被称之为“聘娶婚”。就现代而言,彩礼一般而言,是指男女双方在准备订婚或者结婚之时,由男方当事人给付女方或女方的家庭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等,这里的金钱或财物就是我们所讲的彩礼,双方当事人要登记结婚并顺利成为夫妻,彩礼的给付便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古代彩礼的形式较为单一,大多数表现为男方给女方所下的聘礼,但是如今,彩礼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而当下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才属于彩礼。除了现金之外,诸如房产、汽车、甚至是支付宝微信转账是否也算作彩礼?我们认为,这些实物和现金只是彩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只要上述内容存在由“彩礼”特殊的目的性,在本质上都应属于彩礼的范围。法院在实际判案当中,对于这类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的风俗民情来作出最终的判断。如果当地有给付巨额现金作为彩礼的习俗,又或者有给付价值比较大的实物作为彩礼的传统,这些都可以作为彩礼。至于实物的价值有多少,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作彩礼,这些都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彩礼给付的性质
关于彩礼给付的性质,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学说将结婚理解成为赠送彩礼所附之义务,显然与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不符。第二种学说是目的赠与说。可以理解为赠与人为了双方达成成立婚姻关系之目的而为的赠与。如婚约解除一旦解除则意味着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当事人的目的不能实现,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据此得出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有学者以此称,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就是构成“不当得利”之返还。第三种学说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该种学说建立在认可赠送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在我国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
五、彩礼纠纷的现实分析
(一)彩礼纠纷之法的规制
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但未对索取后的财物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195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和聘礼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订婚时的聘礼问题,如果聘礼系男女双方当事人及家庭自愿赠予和接受,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约关系后,对聘礼的归属问题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介入,酌定彩礼的归属。该答复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符合,都充分的体现了婚姻自由权,给予双方当事人明确、完整的恋爱、结婚自由权。复函还明确答复,如果聘礼给付发生在婚姻法实施前,对于公开买卖婚姻的行为,除却批评教育、没收公开买卖婚姻的聘礼数额,并且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对其酌情判定适当返还全部或部分聘礼。但是如果聘礼给付发生在婚姻法实施后,且属于“公开买卖婚姻”或者“变相的买卖婚姻”的性质,对于公开买卖婚姻的行为,就不再实行从轻审判,对没收的财物不予退还,但骗取钱财的聘礼应当返还受害人并且由法院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1951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聘金、聘礼问题的认为,应当就其性质,属于赠予、婚姻买卖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给付时间,在婚姻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综合考虑分别处罚。对于赠予性质的聘金,不考虑交付时间,一般原则不予返还,但是处于人道主义,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其本身家庭经济条件就特别困难,而接受彩礼的一方又有能力返还聘金的,可以给予困难的一方适当照顾,由接受方全部或者适当的返还。对于公开买卖婚姻的行为在婚姻法实施前以不没收为原则,没收为例外。婚姻法实施后,则以没收为原则,酌定对其进行处罚。如若是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给付聘金,法院将没收在婚姻法实施后给付的聘金,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或相应处罚。最后复函中规定“至伪作结婚骗取聘金聘礼等财物,则可按诈欺取财论罪。”
195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主要是对借婚姻骗取聘礼问题作了规定。另详细阐明了借婚姻索取财物者的包涵范围。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们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明确,男女双方结婚前因女方或者是父母向男方要取了财物,双方解除婚约的,因此而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这种属于剥削阶级的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提倡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和勤俭节约的新风尚。同时“对于完全自主自愿的婚姻,男女主动互相赠送和赠送对方父母的财物,以及为结婚而共同购置的衣物用品,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结婚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属于资产阶级歪风邪气,应进行批评教育,所花用的财物,离婚时,一律不予返还。”
1980年《婚姻法》同1950年《婚姻法》一样,仅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进行了禁止,并未提及彩礼问题。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根据财物性质分别处理,对于买卖婚姻获取的财物要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对于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是可以适情况返还。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1984年最高院的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增加了“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同样仅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原则。这是彩礼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婚约彩礼从抛弃、否认到现如今的再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承认,也是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比如彩礼经过五十年的时间都没有被磨灭掉,反观现如今彩礼仍在盛行越演越烈。彩礼盛行的同时也产生了更多的彩礼纠纷问题,面对彩礼纠纷问题法官已然不能根据旧时的规定进行审判,这使得法官的审判难度增加,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意识到彩礼纠纷现象的大量存在,然而又没有相应法律的规定,长此下去会造成社会混乱,公民和睦感降低,同时同案不同判会减少法律的公信度,会让法律失信于民。彩礼制度的再度回归可以很好的避免以上事情的发生,更加合理的解决彩礼纠纷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另外彩礼制度为我国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念相符合,二者不存在矛盾,且彩礼制度的存在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之所以罗列上述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在于不同时期不同的制度对于彩礼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影响。这也为我们引导规范彩礼行为指明了路径。
(二)彩礼纠纷之裁判
为便于直观的反映出彩礼类纠纷案件的特点,笔者选取单纯彩礼类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参照中国裁判网上公布的NL县人民法院 2015-2019 年一审审结的 141件涉“彩礼”(关键字)类纠纷案件为样本来展开研究。由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关规定以及数据库查询权限的限制,我们的数据也仅是从一个维度去展开,虽不是最全面准确的,但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些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许多信息并得出较为科学的结论。
(一)案件数量上升
从婚约财产纠纷受案数量,该院2015年19件,2016年21件,2017年22件,2018年14件,2019年22件,彩礼类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的占比分别为 2.62%、2.28%、2.53%、1.62%、2.29%。从以上数据仍难以看出具体的变化,但从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中标的金额所占比重逐年增加来看,除婚约财产纠纷之外其他案由涉及彩礼的案件仍占相当的比重。
(二)彩礼金额巨大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抽样中涉及案件法院最终确定的彩礼数额状况:
2019年3起案件分别是99000元、194000元、216000元;2018年8起案件分别为167901元、106000元、19600元、128100元、77000元、111100元、95601元、131200元;2017年1起案件80000元;2016年9起案件分别是149400元、46000元、135100元、95400元、67200元、45000元、82200元、24000元、187000元;2015年9起案件分别是20000元、140000元、87140元、32600元、42800元、26600元、60000元、63860元、65800元。
2019年NL县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839元,相较于2015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9380元,而涉案彩礼数额却从前几年的几万元、十几万元,增至现在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少家庭为高额彩礼所累,负债累累,不堪重负。
(三)彩礼形式繁杂
彩礼的名目有见面礼、三金、送贴、订婚等,彩礼的形式有现金、金银首饰、电脑、手机等,甚至发展到购置车房等。
(四)双方缺乏了解
男女双方当事人多为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即匆忙订婚,为日后彩礼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也是婚龄2年以内诉讼中,彩礼纠纷较多的集中表现。
(五)争议焦点集中
涉及彩礼的纠纷结合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彩礼是否实际给付、彩礼返还范围、彩礼返还比例等。
(六)裁判规则不统一
有同案不同判现象,相似的案件,有的判决返还 30%,有的判决返还 80%,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七)结案方式以判决、调解和撤诉为主。该类案件调撤率高,原告具有一定的预期,被告对返还均予认可。
七、当下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问题的处理规则的反思
(一)彩礼虽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但该解释还存在纠纷解决机制过于单一,法律规定不细致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例如 彩礼没有从法律上加以限定,导致彩礼的形式多样、数额不断的增加,导致一些双方当事人一旦走进法院后,往往会恋爱期间以及交往期间的物品都算入到给付的彩礼当中,将彩礼的范围无限制的扩大;诉讼主体不明确,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父母筹备的,请求返还彩礼对于如何界定“当事人”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彩礼返还比例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官带来了诸多困扰;未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适用情形不明确,尚需列举细化,没有明确解释“共同生活”“生活困难”的含义。
(二) 加大对彩礼的规制。现实生活有不少地区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如2016年12月,河南台前县下文件,对红白喜事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对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以内,不执行要惩戒。2019年NL县文明委就印发了《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实施意见》该意见也明确彩礼不得高于6万元,并针对公职人员等作出了特别要求。另外意见强调建立婚嫁彩礼登记备案和公示制度,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打击涉法婚姻犯罪行为等等。足以说明,通过社会全员参与、制度规制,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强化证据认定和分配,引入过错归责原则
在彩礼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但是由于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的特殊性,支付环境的特定性,一般不存在字据或者留下其它凭证。导致举证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证据认定;对于返还比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过错责任明确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笔者认为,在彩礼返还方面引入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弘扬正确的婚姻恋爱观。
八、 结语
从恋爱走向婚姻,从自由选择到彩礼羁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彩礼在婚恋观中影响根深蒂固,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更需要积极的引导。当前,对于彩礼行为的规制迫在眉睫。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而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彩礼返还纠纷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感情纠葛,妥善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建议,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要尽快形成统一的、具体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要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倡导文明新风,从根本上消除“高价彩礼”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