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被告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家电销售生意。2018年9月5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催要未果,于2021年2月22日诉至南乐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00元(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5日),后息另计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经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00元,后期利息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民间借贷,从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高可按照年利率24%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最高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持。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新规定对于横跨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借贷合同行为实行分段计算利息,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等内容作出自愿协商,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