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其开办工厂和承包耕地产生的债务100万余元,到底该不该承担呢?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9年12月起诉离婚,经我院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审理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被告人2017年开办箱包厂和承包土地导致欠款共计100万余元。
崔晓艳法官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办箱包厂并全权负责厂务和账目,原告并未参与经营,承包土地的承包费共计30万元也是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依法对被告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债务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经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被告对该结果表示接受。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汉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