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彩礼”问题在我国有着一定的历史,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来源于西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国法律也有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彩礼”仍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种现象在农村尤盛。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于是彩礼款引发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虽然返还“彩礼”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而且由于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着不同的观点,所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以及法律规定,探讨一下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常见的情形及处理意见。
关键词:彩礼款 返还 同居关系 离婚
一、婚姻法中关于彩礼款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涉彩礼款案件现状
涉彩礼款案件一般常见于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以N法院为例,2011年婚姻家庭类案件696件,2019年达到969件;彩礼款数额更是越来越高,从2011年的40000元到2019年200000元以上,彩礼款数额已经开始向巨大方向发展,且地区攀比严重,居高难下,加上置办房产、车辆、承办酒席等其他花费,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一场婚礼下来往往变得负债累累。两个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男孩女孩在父母之命安排下走到了一起,日常生活矛盾频发,女方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男方变得“人财两空”,于是便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导致涉彩礼款案件日益增长。
三、实践中涉彩礼款案件的常见情形及建议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亦未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典礼并同居的。这类案件相对较简单,就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后,有一方反悔或者双方反悔,导致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常见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审理中常见问题是女方提出按照风俗习惯,男方反悔的,彩礼款不用退还。因为在婚嫁习俗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如果女方悔婚,女方应退还彩礼。但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应该退还彩礼。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的。这类案件常见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常见问题:1、彩礼款返还标准不一。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解释(二)彩礼款返还的规定,但在实际处理中,因为在同居时间、返还比例等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很多法院处理时存在很大不同。有的法院以两年为限,超过两年就不再支持男方返还彩礼款请求,有的法院以三年为限,甚至有的法院以四年为限,不一而足。于是有学者认为该法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要求统一标准,便于法院处理的统一,笔者认为,各地风俗习惯、经济收入水平、每个家庭情况都不一样,不能简单的划分一个标准去处理,不利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保持法官根据当地经济收入、当事人家庭情况等个案情节自由裁量彩礼款返还比例,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以及案件的处理。2、有子女情形彩礼款的处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同居时间较短,孩子大部分都在哺乳期,这时判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还要支付女方子女抚养费,如果对男方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面临的是彩礼款未返还、“妻子”离开、孩子由女方抚养,还要支付未来十几年的子女抚养费,还要为再次组织家庭准备彩礼款等等,对原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有的法院判决后,男方情绪激动,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可以考虑支持男方彩礼款返还请求,抚养费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这样可以将女方应返还的彩礼款与男方应支付的抚养费相互冲抵部分或者全部,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如孩子已经超过哺乳期,如将孩子判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支付相应抚养费,这时再让女方返还彩礼款,明显对女方有失公平,笔者认为此类情形可不让女方返还彩礼款,抚养费也可以采取每年支付的方法;当然如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也可以采取每年支付的方法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应当支持彩礼款返还。规定很清晰,但实践操作很不容易。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实践中如何举证证明是个难题。实践中遇到的,一般都是双方自行认可未共同生活,然后法官据此判决。如果一方不认可,这时就很难去判断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当然也可以参考双方生活照片、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等,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依据。对于生活困难的,有学者将生活困难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但在实践中却是很难让法官把握。笔者认为,对于生活困难的标准或者程度,可以以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来衡量,这样便于法官实践操作。比如201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3830.74元,假如当年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该数字的十倍以上,势必会给男方家庭生活带来一定影响,造成一定困难,以彩礼款与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来衡量生活是否困难。另外,实践中存在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为逃避返还彩礼款或者为减少返还比例而答辩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实践中,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又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等到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彩礼款返还请求又很难适用返还规定了。关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参考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是否主动做和好工作,如果没有,可以视为躲避返还彩礼款而不离婚情形,对男方返还彩礼款请求予以支持,返还比例应考虑第一次起诉时间、彩礼款数额、当地经济水平、男方家庭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实践中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每个家庭也是千差万别,每个要求返还彩礼款的案件都存在各自的情形,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也不适合确定统一的标准,法官应根据全案案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从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出发去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