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平安河南建设的基石。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家事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家事纠纷案件系指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有别于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诸如双方当事人矛盾大,积怨深,牵扯双方家庭和未成年子女,不仅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分割,还涉及人身关系、人伦道德。每一起家事案件都是一部家庭史,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众多的人际关系,甚至影响到个体的一生幸福。
下面就N县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与平安建设现状以及当前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结合本地实际,提出N县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与平安河南建设的发展方向与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家事纠纷,促进平安河南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化解 现状与困境 建议
一、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必要性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我省省情特殊,是人口大省、民族宗教大省,处于交通枢纽位置,人流物流集中,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调整的特殊阶段,风险矛盾交织叠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繁重,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也是深化平安河南建设的迫切需要。
我国当前仍处社会转型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类型多样化、复杂化诸多特征。层出不穷的基层社会矛盾,有其深刻的社会成因,单靠司法途径既不理性,也不现实。正确认识矛盾纠纷类型,科学分析其成因,创新预防与化解机制,为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却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有效地化解矛盾,是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要职能。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密切的单位,日常工作涉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纷争,促进群众友好相处、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基层法院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变,人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和改善,就这对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新的要求。
二、家事审判改革与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特点分析
为了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矛盾,很多基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从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出发,探索家事案件审判改革新路径,成立了具有特色的家事审判庭,设置了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紧密调动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调解力量,建立多元调解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全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通过调查发现,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1)案件数量上升,类型逐渐多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等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离婚纠纷、继承纠纷逐年增加。案件类型也由原来离婚、赡养等扩展到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同居关系的解除等诸多方面;(2)矛盾日趋复杂,处理难度加大。当前,家事纠纷案件已由过去的邻里、家庭纠纷向各个方面特别是社会经济领域渗透,这些矛盾纠纷不仅涉及当事群众,也对社会其它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受到家族观念的影响,纠纷往往成为两家人的对立,甚至许多亲朋好友的参与,让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传统的审判模式未必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唯一途径,因此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反而在家事纠纷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效,其调解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具有解决家事矛盾的弹性,能够兼顾人伦亲情、风序良俗,用相对缓和的方法解决纷争,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三、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当前现状及困境
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一个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问题,还关乎结案后的安定团结、和谐生活。如果案子审完了,一家人分崩离析过不下去,或者矛盾重重,当事人均不能从失败的婚姻中走出来,“案结事未了”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结果。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工作顺应了家事诉讼“温情审判”的要求,为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019年,N县政法系统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深入开展政法平安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范和处理邪教、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定利益群体专项治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以及政法队伍建设等工作,政法各部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做好公益诉讼,不断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全省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执法满意度调查结果中,N县公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7.81%,位居全省第6;政法机关执法满意率96.92%,位居全省第4;两项指数均居全市第一。其中N县法院满意率96.68%,全省第3、全市第1;司法机关满意率97.49%,全省第10、全市第1。
伴随着N县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家事案件的数量呈增加趋势。2015年至2019年,N县法院每年新收家事类纠纷案件数分别为760件、980件、919件、859件、1043件。2019年收案1043件中,审结案件1018件,未结25件,结案占比20.28%,结案率97.6%。结案案件中调解357件,调解率35.07%,超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优秀指标。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家事纠纷案件600余件,调解员独立调解成功300余件。调解员在对家事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坚持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好原则,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认真倾听,为当事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和表达诉求的环境,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找出纠纷矛盾点,从而进一步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家庭的和谐、婚姻关系的稳定,也利于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利于建立社会秩序的良好道德关系,成为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这几年,对婚姻家庭案件感触颇深。我能听到离婚纠纷的夫妻在互相咒骂、伤害、彼此推诿小孩;我能看到继承纠纷的兄弟姐妹们在互相嘲讽;我能感受到赡养纠纷白发苍苍老人的孤独落寞。下面讲述两个案例,更深刻的来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当前现状及困境。
案例一:曾经有一对夫妻,双方是同村村民,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携手做起建筑工地生意,十几年的打拼积攒了丰厚的家产,但是在经商中双方也是矛盾不断,缺乏理解,互相猜测,并且多次大打出手,多次报警,导致女方先后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家事审判庭收到女方第三次起诉男方的案卷材料后,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工作,此时,男方感觉无法再挽回夫妻感情,所以庭前调解时马上同意离婚,但是条件是要求法庭首先查封女方银行存款,查封房屋、车辆、建筑物品、企业股份,调查女方掩饰、隐藏、转移的百万资产。在上述工作结束后,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针对该案件召开了调解分析会议,最后定下了调解思路。因男方从近五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中一直怀疑女方掩饰、隐藏、转移了夫妻共同存款400多万元,故法院开庭时重点针对这一焦点展开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庭审后,家事调解员和家事法官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先把已查清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是否掩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都做出承诺,如一方当事人今后找到证据和财产,那么掩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不分财产,除要赔偿相应损失外,还要对已经分配的财产也按过错责任重新分配。建议提出后,女方果断签字,男方看女方果断签字,怀疑心结已经减少大半,此时家事调解员及时对男方做思想工作,男方经过慎重思考,也果断的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调解结案后,家事调解员又分头对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最后男方对家事调解员表示,好聚好散,今后一定好好经商。原、被告双方都不约而同地和家事调解员约定了两年之约,回去后努力工作,努力生活,两年后向家事调解员汇报努力奋斗的成绩。看到三个月中怒目而视、恶语相向、矛盾重重的原、被告调解结案后平静的离开家事法庭的背影,家事调解员和家事法官脸上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三个月的努力终于换来了尖锐矛盾的化解,三个月的艰难调解是值得的。
案例二:一对80后小夫妻,闹离婚,一进来家事调解室,还没说上两句,便恶言相向,互相揭短,恨不得立刻散伙,领了离婚证各奔东西。可是跟着一起来的双方父母家人意见却是出奇的一致:小两口一定不能离婚,两个人不懂事,太冲动,离了准后悔,恳求法庭做工作一定让他们和好。原来,这对小夫妻是自由恋爱,起初双方父母不同意,小两口"为爱离家出走",双双去外地打工一年多,直到怀孕5个多月两人才回老家,家人这才同意了他们的婚事。这次来离婚,也是因为家庭琐事吵了两句,男孩觉得老婆不再善解人意了,女孩觉得老公不再爱她了。了解情况后,法官、调解员、书记员分头做工作,对女方讲了很多男孩子曾经为她做过的事,而面对男孩子,又启发他回忆起当初女方不顾父母反对,离开家跟他去外地工作的种种往事,又劝说他们为爱情的结晶考虑。眼见双方态度都有了悔意,就把小两口叫到一起,男孩一句话没说,就将女孩搂在了怀里,女孩倚在他怀里哭得梨花带雨,在第二天这对小夫妻带着孩子一起给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
两个案件的结局是温暖人心的。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化解每个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耐心,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安定团结、和谐生活”的良好社会效果,才能真正的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为法律增添"温度",让司法更具温情,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家事纠纷解决应以我国社会生活方式与婚姻家庭观念变化为背景,在现有诉讼方式和调解方式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了解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探讨如何加强与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特别是基层社区调解。为促进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重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出完善诉讼模式和调解模式的建议和对策,如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和附设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制定特殊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应完善与细化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流程与规则;应将人民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等,以期为相关立法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法理依据和数据支撑。 尽管家事审判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困境与挑战,当前有以下几个问题:
(1)家事调解团队人员配备人数较少。虽然家事审判团队初具规模,已经配备熟悉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官团队、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但是家事调解团队中的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家庭教育师队伍参差不齐,其中有退休工人、教师、志愿者,大部分都是自学拿证,目前仍然缺少专业的、有经验的、有一定社会阅历的家事团队成员。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时限较短。一个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时限为三个月,一个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时限为六个月,而婚姻家庭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所需要的审理时间较长,从应诉、送达前的诉前调解到审理过程中的诉中调解,再到庭审结束后的庭后调解,调解过程一直伴随整个案件,应该给予法官团队及调解团队一定的调解时限。
(3)多元调解制度不完善。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不仅与法院方面关系紧密,同时与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密切相关,应充分调动社会多元调解力量,多方面进行矛盾化解。
四、家事审判改革的建议
家事调解在家事纠纷解决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建构家事调解制度是完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要实现家事调解程序的独立化,明确家事案件中调审分离的原则,细化家事调解程序;实现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规范家事调解委员的选任程序;注重家事调解室的建设,为家事调解构筑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诸多困境和挑战,在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助推N县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增加家事审判调解团队人员数量,提高调解人员质量。从社会、各单位招录一批专业的、有经验、有一定社会阅历、熟悉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家庭教育师,入岗之后进行专门的培训,不定期进行考核,提升调解团队质量,提高案件调解水平,从而更好地配合法官团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优化家事案件审判结构,设置专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长。成立诉前调解中心,有专门的诉前调解团队对案件进行调解,时限为一个月,如调解不成,案件分到家事审判庭,由专门的家事审判调解团队进行第二次调解,如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庭审后可就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第三次调解,如调解不成,择日宣判,可以大大提高调解率,把每个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问题冲突点摸清楚,才能更好地化解纠纷。
(3)完善多元调解制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院等15家部门和单位于2017年7月19日联合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共同签发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等制度性文件。对于地方来说,应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最大限度调动法院与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的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多元调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全力维护婚姻家庭与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倡导家庭美德、协调婚姻家庭关系、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基础工作,意义重大。基层人民法院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要从源头出发,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工作。大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法律意识。加强家庭美德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文明风尚,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通过法制宣传、道德引导、亲情关爱、困难帮扶、法律援助等多种措施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做好新时代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把解决群众诉求作为化解矛盾的基础,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做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者,"积小"安"为大"安",努力营造诚信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打造和谐幸福家园,推进平安河南建设,使我省平安河南建设的步伐必将更加铿锵有力,迈向更高水平。
参考文献
[1]郭志远.我国基层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创新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02):119-129.
[2]张伟.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与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06):48-67.
[3]宋艳菊,陈琴琴.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33(01):1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