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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12-30 11:10:52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法治的关键环节,而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其中之一,如何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应有之意。

        一、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关系

        近年来,“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正式场合多次被提起,并不断上升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内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2016年3月“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上海代表团会议时要求上海自贸区要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营商环境是企业的生存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与市场关系的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只有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打造“最好的营商环境”,才能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厚植土壤,才能为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法院工作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提出明确了司机机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参与主体,将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大有可为,而人民法院作为唯一能够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扮演着重要作用,既惩治破坏市场规则、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又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还能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最全面最彻底司法保护的司法机关,理所当然的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同时营商环境关键评价指标直接指向法院工作,世界银行的十个一级指标中,有五个指标涉及法院工作,其中办理破产指标全部是对法院破产审判中债权人保护力度的评价;执行合同指标除律师费用外亦是对债权人保护力度的评价;获得信贷指标中的合法权力度指数是对法院在适用《担保法》和《破产法》时借贷便利度的影响评价;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中的诉讼便利度指数是对中小投资者提起关联交易责任纠纷的便利度评价;登记财产指标中的土地管理质量指数是对土地争议诉讼解决质量评价。上述指标均是对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评价,审判质效的好坏直接影响相关指标的评价结果,只有按照评价指标的要求做好每一项审判执行工作,才能确保不因法院的审判工作影响营商环境的评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三、刑事审判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其中之一,要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之中,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刑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表现为:一是严厉打击企业在创立或运营中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经济类、金融类涉众型犯罪,同时亦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遵守宽严相济与实事求是原则;二是严厉打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的新类型犯罪,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三是针对司法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拒执罪的作用,以推动执行难问题。

        四、刑事审判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一)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石,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家的保护力度,准确发挥法律预测作用,企业家才能安心创业经营。人民法院在履行刑事审判职能时,要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侵犯企业产权、影响公平营商环境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在企业内部存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资金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针对企业、企业家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非法阻工等危害人身、财产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的犯罪。

        (二)切实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认定条件,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上升为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的法治环境;要以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为抓手,审慎处理“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区分涉恶人员和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正确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努力增强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并坚决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三)审慎使用司法强制措施

        司法强制措施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损失,在使用强制措施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着力从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市场安全等角度正确把握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的要件,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等领域,综合考量市场风险、国家政策、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依法慎用对企业家实施逮捕强制措施,在确保罚当其罪的同时,尽量让涉案企业家能够继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确保企业,不因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继续经营。在拟对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款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时,准确认定涉案款物与非涉案款物的区别,严禁对涉案财物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对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非涉案款物,依法不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减少因案件办理而导致的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四)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及轻微、简单案件依法采用简易或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从程序上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从实体上正确把握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有效防止涉企业案件久拖不决、久押不决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涉案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延展刑事审判职能深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应结合涉企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涉企案件的发案成因、规律和特征等要素,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共同帮助企业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同时要以实地调研、法院开放日、调查问卷等方式,全面准确了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和法律困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中小企业座谈会等活动,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零距离法律咨询和法制培训平台,从而有效减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隐患,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要以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为抓手,依法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时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力争切实消除治安乱点和黑恶问题隐患,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为友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郑海泉、张元琦,《基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 总第20卷)

        [2]骆锦勇,《强化刑事司法保障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7日第002版)

        [3]林东品、李腾,《营商环境优化与刑事司法保障》,《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006月)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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